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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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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為緊急報案專線」,無故撥打110專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論處

  • 發布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瑞芳分局

「110為緊急報案專線」,如有急難需要警察協助、救助,或發現其他影響治安、交通情事,請逕撥110報案;無故撥打110專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