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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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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安全宣導

  • 發布日期:103-07-2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男女交往本屬於正常社交之行為,但從不少實務案例中發現,常有男女因約會時間、地點不當、粗心大意或誤食不明飲料,而使歹徒有機可乘不時發生樂極生悲之性侵害案件,希望提醒大家在感情歡愉之同時亦能兼顧個人安全。

一、約會性侵害參考案例:

兇嫌簡○以投保為由,預約女保險員張○到一家速食店內見面,因謊稱未帶證件,將張女誘到其家中,予以性侵害並將她殺害。
嫌犯胡某在漢堡店,利用女子購買飲料,進入洗手間之片刻,在其飲料中放入不明藥物,被害人如廁出來將飲料飲畢,雖立即騎車離開,胡某卻搭車尾隨,當被害人因藥性發作而暈倒時,胡某即下車偽裝路人上前搭訕,解除被害人戒心後,堅持送被害人回家,乘機將昏迷無力之被害人載至附近山區性侵害。
一名十三歲國二女學生於家中接到一通來路不明男子打來的電話,雙方聊得十分愉快,進而相約外出遊玩,該名林姓男子先在KTV將其灌醉後再企圖帶至旅社性侵害,幸好被害人及時清醒而奮力抵抗,並奪門而出逃脫。
某大學張姓男學生於電腦網路上結識十七歲王姓女子,繼而約會見面,事後張某發現王女已婚,欲與王女分手,未料王女不願分手糾纏不清,但因東窗事發,反咬張某威脅不得分手等等。

二、約會安全應注意事項:

(一)案例一:

約會應先瞭解行程,並選擇安全的約會地點,臨時更換約會地點時,可不必赴約。
約會過程中不要過分順從,發現有節外生枝之情況,不可戀棧拖延時間,盡量提早回家。
若約會返家時間因故延誤,先打電話告知家人平安,並請家人或朋友接送。
絕不可受邀到陌生的環境中,應選擇在公共場所為宜。

(二)案例二:

飲用飲料時應機警,中途離座,不可再喝該飲料。
勿飲買來即開瓶或鋁箔包裝之飲料,
中途身體不適,應使用一一九請求支援,勿隨意讓路人搭載。

(三)案例三:

對於第一次約會之對象,需特別提高警覺,最好由親友陪同前往。
外出赴約應告知家人前往地點、約會對象及確定返家時間。
不可答應深夜的約會或勿隨意受邀與陌生人飲酒。
掌握行動主導立場,不要將自己陷入危險情境或地點。
網路交友新鮮、刺激,但危機重重,勿讓虛擬情境所迷惑,而使自己陷入虛幻陷阱,無法自拔。

(四)其他

任何交友約會方式均應注意對方是否誠心相待。
不要選擇到無人的偏僻地方(公園、野外、河堤等)約會,
約會地點愈隱密、愈浪漫,易被不良分子襲擊,甚至搶劫及強盜等。
電話交友中心份子複雜,較易受害,勿因一時好奇或無聊,而透過此種方式認識朋友。
約會中感覺有異,應速離開現場或保持冷靜,利用機會與外界聯繫或打110報案或與113婦幼安全專線人員聯絡。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