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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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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計程車安全宣導

  • 發布日期:106-11-30
  • 發布單位:永和分局

1.搭乘計程車前,先察看車內右前方插座有無放置執業登記證及右前座椅背有無放置副證,執業登記證、副證上相片是否與駕駛人相符,並牢記車號、車行名稱、品牌及駕駛人姓名或執業登記證號。
2.計程車後車窗玻璃,未依規定標識車號,或車窗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無法直接觀視車內環境者,避免搭乘。
3.司機態度凶惡、儀容不整者,避免搭乘。
4.老弱婦孺搭車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5.錢財不可露白。
6.深夜搭車,可請就近警察機關代叫計程車。
7.上車時可指定行駛熟悉之路線,確保乘車安全。
8.遇有被害應牢記嫌疑犯年貌、衣著、特徵及逃逸方向,並保持跡證之完整,立即撥打110或向就近警察單位報案。
9.乘車應變措施:
(1) 開車門入座前,確定門窗可以自由開啟。
(2) 上車後發現司機以無線電頻頻以暗語與他車聯繫時,請佯裝下車購物後再表示臨時有急事而無法繼續搭乘。
(3) 男女共同搭乘時,請男性先入座。
(4) 獨自一人搭乘時,若遇到狀況,計程車駕駛人不願停車,門窗主權又不在自己時,請以皮包背帶、衣服或可利用之物,勒住駕駛頸部(不可用手直接掐頸,因司機可能有利器)。
(5) 利用手機照相、錄音或簡訊功能,記錄計程車駕駛人相貌、車行、車號、登記證號…等相關乘車資訊。
10.多利用新竹縣「社區安全乘車網」之乘車地點乘車,以確保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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