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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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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禮讓行人

停一停讓一讓駕駛您最棒
  • 發布日期:106-06-30
  • 發布單位:金山分局

      行車「禮讓行人」雖然是最基本的駕駛觀念,但經分析路口交通事故發生原因,多數車輛因不禮讓行人而導致事故發生,因行人在道路上是屬於相對弱勢一方,其通行安全應予較高的保障與維護,因此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法規有保障優先路權。
      汽車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相關規定如下:
  一、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三、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如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進入交叉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處罰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此駕駛人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都應特別注意有無行人穿越,並應準備放慢車速行駛,以備能隨時煞停禮讓行人。
      駕駛人只要遇到行人穿越道路時,車輛均應暫停禮讓行人通過,並在行人通過並行至一定安全距離後再駛離,「行車要禮讓,行人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