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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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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交通號誌行止,保障人車通行安全

  • 發布日期:113-01-01
  •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大隊

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0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 燈表示「停車再開」,讓幹道車輛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續行,用路人均應依燈號指示行駛。號誌路口因路型及尖離峰等不同時段車流差異,交通號誌均會依交通狀況設計及調整。閃光號誌,主要都集中夜間23時以後到清晨6時車流稀少的時段。於交通量低時段、路幅小、行車動線單純路口號誌改採閃光 運作,可減少用路人無謂停等,尚符合安全及地區人車通行效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