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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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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定

  • 發布日期:105-08-22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交通安全規定

停車規定

停車時,應該依車輛順行方向靠緊道路右側,單行道則應緊靠路邊停車。 

停車時,車輛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人行道邊緣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時,則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輛則不得超過了10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則以左側輪胎為準。

違規停車經逕行舉發,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經當場舉發者,則不受時間限制。

車子與路邊距離示意圖


不得併排停車

不得併排停車,違反者處罰新臺幣二干四百元罰鍰。

不得併排停車


不得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

在繪設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不得停放,違反者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干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


路權規定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係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輛及行人不得進入。如公車專用車道線、機車專用車道線等。

公車專用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機車專用

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機車停等區示意圖

機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的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應以兩段方式右轉彎。

兩段式轉彎示意圖

機車行駛的車道及轉彎,應依照道路標誌或標線指示行駛,在未繪設標誌或標線路段,請依照下列規定 :

  1.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停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
  2.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在未繪設標誌或標線路段,請依規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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